中国传媒大学公共选修课课程管理办法
中传教务字〔201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体系和模式,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文理科之间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结合我校公共选修课开设和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
第二条 学校对校级公共选修课进行统一规划,汇聚全校优质教学资源,建立校级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以确保公共选修课的课程质量,保证公共选修课程的稳定开出。
第三条 校级公共选修课设立七个大类:新闻传播类、艺术类、科学技术类、经济与管理类、人文社科类、外语类和健康教育与体育类。
第四条 各级教学名师和获得优秀教学奖的教师必须开设公共选修课。各级各类精品课程、优质示范课程经过教学内容的适度调整,须纳入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课程负责人须开设公共选修课。由于受条件限制或课程内容不适合作为公共选修课程开设的精品课程和优质示范课程,经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该课程可不纳入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在构建校级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时要将基础类、前沿类课程纳入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鼓励各教学单位聘请校外、国(境)外知名学者为我校稳定、系统地开设公共选修课,并将其纳入课程体系。
第六条 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是下达公共选修课课程开课计划的依据。没有纳入课程体系的课程原则上不予开设。
第三章 公共选修课开课原则
第七条 公共选修课是在专业教育之外实施素质教育、拓宽专业口径、实现学科交叉、科学与人文交融所需要的各类课程。公共选修课的开设,要有利于学生完善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发展兴趣和个性,挖掘潜能,陶冶情操,激发创新。
第八条 公共选修课一般为16至32学时( 1至2学分),每周安排2至4学时。
第九条 公共选修课必须面向全校本科学生开放,根据选课规则由学生自由选修。
第十条 公共选修课可采取灵活的考核方式。包括集中考试、平时作业、讨论加口试等办法;也可采用论文、实验报告、现场操作等形式。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每门公共选修课人数少于30人不予开课(有实验设备或机位限制的课程除外)。
第十二条 每位教师每学期开设公共选修课的门数不得超过1门;每位教师纳入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的课程不得超过2门。
第十三条 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建设,各教学单位积极配合。各教学单位开设的公共选修课数量将作为学院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公共选修课课程准入机制。本着优质、精品、经典、前沿等原则,在保证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每年将遴选部分课程进入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其程序为教师申报、学院推荐、课程评价、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
1、申报的课程原则上为已经在其他课程平台上开设过一轮,且教学效果较好者。
2、公共选修课主讲教师应具有中级职称及中级以上职称者;
3、教学名师、获得优秀教学奖的教师、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精品课程或优质示范课程的课程负责人以及学生评教成绩达到学院前10%者,可以开发并申报新课程。
学校将于每年秋季学期组织进行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新课的申报与评审。经过申报并经过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的课程,将纳入校级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公共选修课课程退出机制。为了保证公共选修课能够高质量、稳定开出,学校建立公共选修课课程的退出机制。
1、学生对开设的公共选修课课程评教排名在后5%的课程,再次开设后由校级督导专家组成的督导小组通过现场听课,所获评价低于70分,该课程退出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
2、连续两次选课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退出校级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
3、公共选修课课程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出一次,对于连续两年不执行学校下达公共选修课课程计划的课程退出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
4、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经过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该课程停开。
第十六条 每学期对需要退出的课程进行一次筛选。依照第十五条规定经过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不具备开设资格的课程退出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
第四章 公共选修课课程计划
第十七条 教务处将在各学期安排开设公共选修课,根据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下达公共选修课开课计划。
第十八条 公共选修课开课计划经过任课教师确认后形成公共选修课执行计划。
第十九条 公共选修课执行计划形成后在教务处主页及布告栏上公布、并向学生提供课程选信息,组织学生选课。
第二十条 根据选课情况教务处编排课表。
第二十一条 各学部要协助组织好公共选修课课程运行中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教师积极为本科生开设各类公共选修课。公共选修课的教学工作量等同于必修课。
第二十三条 同一门公共选修课如连续2年内开出3轮以上,学校将视其为完成一项校级教改项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开出公共选修课的教学单位予以经费预算奖励。
第六章 质量监控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统一组织学生评教,并由教学督导专家对课堂教学效果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内容陈旧、效果较差的课程,将限期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即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